惡法修訂

修例的導火線
今次事件起因是源於台灣殺人案的主犯逃回香港,現時香港和台灣之間沒有逃犯引渡條例。
修訂草案
現行的《逃犯條例》容許香港與未達成相互協議的地區提供「一次性」引渡安排。香港可以與大約 170 個與其未簽訂相互協議的國家或地區達成「一次性」安排。但現行《逃犯條例》有地理限制,當中的「一次性」安排不適用於澳門、台灣及內地。
今次主要修訂以下兩條條例
第一條條例是《逃犯條例》(第 503 章),這條條例使香港可就刑事事宜把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要求的疑犯移交到該等地方。該草案建議移除《逃犯條例》中的地理限制,使香港可以利用「一次性」或「專案」或「特設」的協議把疑犯移交到中國的其他部份,即澳門、臺灣及內地,以及到其他與香港沒有相互移交疑犯安排的地區。新增的「一次性」協議於該草案中稱為「特別移交逃犯安排」。
第二個建議修改的條例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 525 章),這條例容許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要求香港機構提供協助,以搜查及檢取的方式搜集證據,並於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亦可要求香港機構提供其他協助,例如凍結或沒收涉嫌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犯了刑事罪行的疑犯的資產。建議的修訂將移除跟《逃犯條例》類似的限制,以使香港機構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部份提供與刑事相關的協助。
魔鬼細節
呢次修例最可怕的不是甚麼追溯期、也不是甚麼最高刑罰、更不是甚麼刑期門檻,而是香港法庭的權限。
例如,若果維尼要香港交出A君,維尼只要隨便找一單殺人案,再找一張A君的合成照片證明A君曾在現場出現,然後就可以向香港法庭申請交人,香港法庭只可以依據維尼所提供的證據是否足夠證明A君是否涉案,而無權去審視證據的真偽,也不得審查逃犯被移交後能否享有一定的司法水平,若維尼提交的所謂“證據”足夠,A君就要回到維尼的懷抱,而且可以充公A君所有資產。
換句話說,當修例通過後,維尼要誰都可以,要寵幸誰香港法庭都無say,仲可以攞曬佢副身家!
影響深遠
當修例通過後:
如果你是商人,你還會在香港投資嗎?
香港經濟會變得如何?
如果你是議員,還能好好為民發聲嗎?
香港政治會變得如何?
如果你是普通市民,唱國歌時還敢走音嗎?
香港民生會變得如何?
俾條片大家參考一下:
請你記住
這裡是內地!
最後,如果還覺得唔關自己事,那就只能祝閣下生活愉快。